意昂2
學生違紀處分規定
為了加強意昂2的校風建設,建立正常的教學秩序👨🏻🎨,保證學生學習🤾🏿♀️、生活的良好環境,規範對違紀學生的處理,學校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堅持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在調查研究和證據確鑿的基礎上,視情節輕重對違紀學生給予紀律處分👺。根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意昂2校園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𓀌,結合意昂2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違紀行動🏥,包括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違反學生應該遵守的社會公德或學術道德的行為👋。對有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二條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需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三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法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謀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個人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四條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門處罰者,可相應給予以下處分:
(一)被處以治安警告或罰款者,根據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被處以治安拘留者,根據情節,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
(三)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條 從事或組織危害國家安全活動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對張貼散布危害國家安全的傳單標語、條幅、電子信息等以及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成立非法組織🤜🏼,擅自組織遊行🏄🏿♂️、集會的為首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對結夥鬥毆🏜、毆打他人或有其它侵犯人身權利行為者🏛,除作經濟賠償外🧑🏿🚀,可給予以下處分:
(一)對結夥鬥毆的為首策劃者👨🏼⚕️🧑🏻🦯➡️,尋釁滋事👨👨👧👧、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毆打他人,未造成傷人後果,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致他人受傷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雖未動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提供兇器、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態擴大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以言論或行為侮辱或誹謗他人,經教育後能及時改正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給他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
(五)敲詐、勒索🧙🏽、威脅或迫害他人者,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
(六)其它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七)妨礙調查,隱匿情況,假證偽證🖲,幹擾調查取證或知情不報者📁,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
第七條 偷竊🚵🏽♀️、詐騙、非法挪用🤾🏿♀️、占有或破壞公私財物者,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經濟損失外🧎🏻♂️➡️,根據情節和後果,給予相應處分👩🏽💻:
(一)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教育設備🥌,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二)偷竊、騙取公私財物,視數額、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偷竊未遂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四)冒領他人財物或將他人遺忘物占為己有者,視數額、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對館藏圖書以舊換新、撕頁🦻🏽,或偷用他人證件借書⛹🏿、偷書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弄虛作假,騙取學校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學金、困難補助、醫療保障者🏑,一經發現,除追回所獲錢款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七)凡屬撬竊等情節嚴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八)其它侵犯公私財物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第八條 對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 初次參與賭博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 屢次參與賭博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 為賭博提供條件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四)誘使或脅迫他人參與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有下列違反公德行為者,根據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一)在校內外組織、參與色情活動,提供、接受色情服務的,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二)有傳播毒品、販毒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有吸毒行為經教育未予糾正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有其他違反社會道德的行為者,視其情節和影響,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收看💅🏻、製作、傳播色情淫穢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字🪗、圖片、聲音或圖像的書刊、磁帶、錄像或光盤等物品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經教育後能及時改正🚦🤵,未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造成嚴重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或社會秩序後果的,或屢教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有下列妨礙校園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聽勸阻者🫴🏿;
(二)違反相關規定,進行宗教宣傳不聽勸阻者♜;
(三)私自成立各種非法組織者;
(四)違反學校學生證件使用管理規定,或私自塗改、偽造學生證🫗、借書證🤾🏻♂️、準考證及其它證件者;
(五)偽造教師簽名,塗改偽造成績單及各種證書🧑🏫、證明者🤷🏽♂️🏋️♀️;
(六)在校內進行搓麻將、賭球、傳銷活動☝🏻👨🏽⚕️,或未經學校批準在校內從事各類營利性活動者;
(七)其它妨礙校園管理秩序的行為者💆🏻♀️。
第十二條 學生在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下列學時(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時間計)者🤡👨🏭,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一)達12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達18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達30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達42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未經批準而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按照《意昂2學生管理實施細則》作退學處理。
第十三條 考試、考查💇、測驗等違紀者,視情節可給予記過及以下處分;考試、考查、測驗等作弊者(包括作弊雙方),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兩次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替代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1️⃣,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要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學校集體宿舍管理規定👲🏿,除涉及賠償時按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賠償外,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還應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擅自留宿他人、轉讓或出租床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二)留宿異性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在規定的休息時間內或宿舍熄燈後🫳,在宿舍樓內有高聲喧嘩🎹、起哄吵鬧、及其它影響他人休息的行為🤦🏼♀️👩🏽🏭,且不聽勸阻或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帶頭起哄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
在宿舍內私自打開空調電源盒、私拉電線、使用電爐、電熱棒、電炒鍋、電飯煲👮🏻、電熱毯等學校禁止使用的大功率電器,經教育不改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五)從宿舍或其它建築物內向窗外扔物品,危及他人安全或嚴重損害環境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六)宿舍內發生違紀行為📤,宿舍成員不加製止或知情不報者,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七)其它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使用校園網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凡違反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對同時發生兩種以上違紀行為者,學校根據其違紀事實🌩,按照本規定合並處分。在處分期間受到過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又再次違紀而應受處分者,從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能主動承認錯誤👨🏻🦰,並配合學校弄清事件真相者🤸🏽,可適當從輕或減輕處分。
第十七條凡受違紀處分者取消當年度各類學校組織的評優評獎的資格💣。
第十八條 違紀處分的程序及審批權限:
(一)按本規定給予違紀學生處分時🛹,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的💇🏿,由違紀學生所在院(系)提出初審意見💝,並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後,簽報到由學生工作處(附違紀調查材料、違紀學生本人檢查以及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記錄)🏇🏻🌎,由學生工作處審核並擬定處分報告,報分管校長審批後發文;其中對有違反考場紀律的事件🌡🙆,由教務處提出初審意見,經學生工作處審核並擬定處分報告,經相關院(系)部、處室會簽後,報分管校長審批後🏨,發文。
(二)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由學生工作處調查取證後(附違紀調查材料👎🏽👨🏼🌾、違紀學生本人檢查以及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記錄)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三)違紀處分的決定💁🏿♀️,由所在院(系)在決定後10天內送交學生,由學生簽收😜。無法直接送達或簽收的,以留置💗、郵寄、學校網站等公告方式送達。公告期滿🏌🏻♀️,視作送交。
(四)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設置6到12個月的期限(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一般為6個月🧝♀️,記過處分一般為9個月👐,留校察看處分一般為12個月)。
第十九條學生處分期滿,可以填報《意昂2學生處分解除申請表》🔉,由違紀學生所在系提出初審意見,由學生工作處審核並擬定解除處分報告🏄🏻♂️,報分管院長審批𓀇。解除處分後💇🏼,學生可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二十條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及解除處分決定書🌒,均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二十一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應在決定書送達後10日內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日製在校學生。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意昂2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